关于评选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
先进企业的通知
湘电承协[2012]11号
各会员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湖南电力建设呈现高速发展的势头,电力承装修试企业作为电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湖南的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涌现了一大批优秀的电力施工企业。为了彰显这些企业的辉煌业绩,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优秀的业绩和企业的实力,经湖南电监办批准,协会将在全省承装修试企业的会员中组织开展评选先进企业(以下简称“评先”)活动,为此,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先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
二、评先范围为已经取得国家电监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并已加入协会会员的企业。
三、先进企业奖杯和证书由湖南电监办与协会共同颁发。
四、评先标准和评选实施细则依照《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先进企业评审办法》实施。
五、凡愿意参与评先的企业请填写先进企业申报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于
六、协会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731-85864601
联系人:周睿嫔,电话(传真)0731-85864601
QQ:623176531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29号逸天大酒店二楼
附件:1. 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先进企业评审办法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评选 先进企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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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
先进企业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造就一支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先进经营管理者队伍,树立先进典型和标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经湖南电监办批准,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组织开展评选“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先进企业”活动。为规范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由湖南电监办和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企业协会联合授予。
第三条 评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设立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先进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先进企业评审结果,研究和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要相关事宜。评审委员会由协会会长、副会长、专职秘书长以及有关领导组成。协会会长担任主任委员,常务副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副会长担任委员。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协会理事会工作部,负责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先进企业评审的组织工作和将评审结果向湖南电监办报批的工作。
第三章 推荐与指标
第六条 推荐单位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自愿申报材料,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经现场考察核定,择优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七条 每年评审指标不超过5个。根据会员中民企、国企的数量比例,拟安排民营企业评先不超过3家,国企评先不超过2家。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国家电监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且年检合格的企业。
(二)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先进企业的申报对象为协会的会员单位。
(三)近三年内未发生本企业主要责任的人身、设备、工程质量及安全等特、重大事故;未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未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法乱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四) 企业综合实力,包括生产技术、企业管理、服务质量等应达到行业同类型企业省内领先水平。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先进企业评选标准
(一)参评企业基本条件:员工在册总人数100人以上,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资质并已经实际开展工程业务3年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利润率20%以上。在三年内业务不断增长,利税不断上升。
(二)坚决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有企业战略目标及实施战略目标的规划,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电力工业发展和改进企业管理过程中成绩突出。
(三)企业经济效益显著,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居湖南省同类型企业先进水平。
(四)基础管理工作扎实,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环境、安全等管理体系,有较高的专业和综合管理水平,在企业现代化管理工作及自主创新能力方面成绩突出。
(五)树立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重合同,守信誉。以人为本,建立了有特色的企业文化和激励机制,尊重员工权益,企业劳动关系和谐,3年内没有发生过比较严重的劳资纠纷。
(六)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广泛的社会公认度,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七)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均能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令第28号)要求持证上岗。
(八)场地设施完善,工、机具设备齐全,办公、生产条件完备。
(九)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协会规定,支持协会工作,按时缴纳会费。
第六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条 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先进企业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办负责组织,评审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提出初选名单,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湖南电监办批准。
第十一条 评审办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公示7天。凡对公示的企业有提出异议的,由评审办受理并负责协调处理,并将公示意见反馈给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进行重新评审。
第十二条 对获得“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先进企业”称号的单位,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向企业主管单位通报与推荐,以扩大其影响力。同时还将在每年一度的会员大会上由湖南电监办领导颁发奖杯、证书,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协会对获奖企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获奖的“先进企业”,协会将择优推荐申报参加湖南省先进企业的评审。
第十三条 凡申报企业需向评审办缴纳一定专家评审费。
第七章 纪 律
第十四条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所有申报单位必须持公平公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虚报事迹和指标的,经查证属实,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如果发生管理严重混乱,业务严重萎缩,经济效益严重下降的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将经评审委员会讨论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