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
优秀企业家的通知
湘电承协[2012]12号
各会员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年来湖南电力建设呈现高速发展的势头,电力承装修试企业作为电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湖南的经济、社会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并由此涌现了一大批优秀企业家。为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和表彰在我省电力建设中有突出贡献和业绩的优秀企业家,经湖南电监办批准,协会将在全省电力承装修试企业的会员中组织开展评选优秀企业家(以下简称“评优”)活动,为此,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优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报。
二、评优范围为已经取得国家电监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并已加入协会会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优秀企业家奖杯和证书由湖南电监办和协会联合颁发。
四、评优标准和评选实施细则均依照《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优秀企业家评审办法》实施。
五、凡愿意参与评优的企业请填写优秀企业家评选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
六、协会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睿嫔,电话(传真)0731-85864601
QQ:623176531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29号逸天大酒店二楼
附件:1. 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优秀企业家评审办法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评选 优秀企业家 通知
附件1:
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
优秀企业家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造就一支电力承装修试行业优秀经营管理者队伍,树立先进典型和标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 经湖南电监办批准,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组织开展评选“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优秀企业家”活动。为规范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由湖南电监办和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企业协会联合授予。
第三条 评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设立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优秀企业家的评审,研究和解决评审工作的重要相关事宜。评审委员会由协会会长、副会长、专职秘书长以及有关领导组成。协会会长担任主任委员,常务副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副会长担任委员。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协会理事会工作部,负责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优秀企业家评审的组织工作和将评审结果向湖南电监办报批的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六条 电力承装修试行业优秀企业家的申报对象为协会的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年评审指标不超过8个。根据会员中民企、国企的数量比例,拟安排民营企业评优不超过5名,国企评优不超过3名。
第七条 推荐单位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单位根据申报材料并经考察核实后,在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择优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优秀企业家评选条件
(一)具有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3年以上、担任副董事长或副总经理5年以上经历,有特殊贡献的,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
被推荐人应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有显著提高。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企业经营中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节能减排、环保工作居湖南省同类型企业领先水平。
(三)在企业改革、企业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科技进步方面具有重要创新成果和成功实践。企业现代化管理工作及自主创新能力方面成绩突出。
(四)在管理中善于经营、勇于开拓,有独到的经营之道。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其经验在湖南省同行业中产生了积极影响。
(五)所在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和社会中有良好的形象和影响力。
(六)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履行协会会员职责,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五章 评审与表彰
第九条 “电力承装修试行业优秀企业家”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办负责组织,评审办初审后提出初选名单(按数量1:2),报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最后报湖南电监办批准。
第十条 评审办将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评审结果在向湖南电监办报批之前将公示7天。凡对公示的优秀企业家有提出异议的,由评审办受理并负责协调处理,并将公示意见反馈给有关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进行重新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办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最后裁定,报湖南电监办批准后正式发布获奖名单。
第十二条 对获得“湖南省电力承装修试行业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企业经营者,在每年一度的会员大会上由湖南电监办领导颁发奖杯、证书,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协会对获奖的优秀企业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协会将推荐获奖者申报参与湖南省优秀企业家的评选。
第十三条 凡申报“优秀企业家”的单位需向评审办缴纳一定评审费。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四条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所有申报人员必须持公平公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申报“优秀企业家”的单位对申报者的条件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虚报事迹的,经查证属实,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对获得“优秀企业家”称号的,如在有效期发生违法违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协会报告,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并报请湖南电监办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