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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力工程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南省电力工程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nanProvince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Enterpris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NEPEEA

第二条 本会由湖南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和相关电力设备制造企业、科研院校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是依法注册成立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省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为政府、为社会、为企业服务。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价值准则,以协调全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各类企业、促进湖南电力系统安全运营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目标,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立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第五条  本会登记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本会在湖南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中路18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发挥会员与会员之间、政府有关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用户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和政府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宣传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

(二)办好协会内部刊物《电力工程技术》《湖南电力快讯》、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宣传平台,组织调查研究,积极采集行业相关信息,掌握国际国内行业最新动态,为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提供信息传递、经验交流、技术咨询等服务,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和信息参考。

(三)组织制定会规会约,规范行业自律行为,营造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电力承装修试市场竞争秩序和环境。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相关服务工作。

1.开展湖南省特种作业电工培训管理工作,及考务工作;协助做好特种作业电工续期复审的相关年审工作;

2.组织全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安装工长、安全员、预算员、质检员的培训及发证工作;

3.开展湖南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与管理等相关工作;

4.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可开展的购买服务工作。

(五)为会员开展电力承装(修、试)业务和市场的维权与服务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侵害大多数企业利益的行为和做法,组织专家开展调查研究并撰写调研报告,向相关部门提出依法维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利益的诉求和建议。

(六)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委托,组织专家编写行业规范,为有关部门、施工企业及客户,规范电力业务管理提供服务。

(七)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电力承装(修、试)业务的相关考察、交流活动,学习国内外同类企业先进的电力承装(修、试)与技术管理经验,扩大视野,更新观念,提高我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八)组织举办电力承装(修、试)设备、技术展示,论坛、讲座、会议等宣传活动,促进电力承装(修、试)技术进步,展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的形象和实力。

(九)组织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优质承装(修、试)工程项目等推荐和评审工作。

(十)组织专家为会员企业提供管理、技术、经济、法律相关的帮助和咨询服务;对会员之间因市场竞争引起的纠纷和争端进行调解和协调。

(十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信用评价等相关工作。

(十二)接受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委托,或自行组织开展电力及能源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十三)为会员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等服务工作。

(十四)为会员单位提供行业发展所需的人才、技术、资金等信息服务。

(十五)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凡我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相关电力设备制造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和与电力工业相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拥护本会章程,按规定交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凡我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原则上应具有法人资格;

(四)个人会员应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入会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遵守行业约定和规则;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根据规定标准按时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单位有关改革发展的动态、成功经验、重要建议、存在问题等信息资料;

(六)会员之间,互相尊重,彼此支持,发挥各自长处,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函告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或自动退会,本会将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团体会员如被吊销法人执照,则自动取消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目标,举行学术活动;

(五)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或2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其他常务理事;

(三)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查会员资格,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协会名称变更事项;

(九)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之一、三、四、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3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关心湖南经济建设,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3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湖南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报湖南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确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待遇并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落实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拟定行业管理办法,负责研究重大事项和解决突发性事件,并做好安排部署。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友人和有关单位、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三)会员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培训等服务性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专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协会党建工作在湖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综合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综合党委指导和管理,同时,协会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协会党组织应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湖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中的有关部门是指按照国家脱钩不脱管规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对协会实行业务指导的有关部门。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61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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